「有心無力」,不叫「遺棄」

 
 
「律師,我不是沒養我媽啊,我只是……真的沒錢。」

這位當事人一臉無奈地坐在我們法律事務所裡,攤開一張傳票,語氣裡有委屈也有困惑。原來他被媽媽告「遺棄」,簡直晴天霹靂。他說,自己雖然無法給很多錢,但還是有給扶養費,而且媽媽平常是跟大哥住,也不是一個人無依無靠,怎麼會變成「遺棄罪」?
當事人的疑惑很合理。實際上,遺棄罪可不是隨便就能成立的,法律對『遺棄』其實要求很高。要對象是無自救力的人,而且是因為你這個有扶養義務的人不出手相助,導致對方不能生存,才會構成犯罪。簡單來說,真的要把人丟在荒郊野外不管,才會成立。

接著,我們開始一條一條幫他釐清檢察官可能關心的重點:媽媽是不是完全無法行動?有沒有其他人也在照顧她?當事人是不是完全不聞不問?
事實上,這位媽媽不但行動自如,生活上也有基本照顧,當事人也沒有「完全不理」,只是經濟壓力大,給的金額比較少罷了。這叫「有心無力」,不叫「遺棄」。我們幫當事人整理資料,並向檢察官說明實情,強調他雖然不是模範兒子,但也不是冷血兒子。最終,檢察官也接受我們的說法,認為本案並不構成遺棄罪,不予起訴,當事人總算放下心中一塊大石。

在這個什麼都漲,只有薪水沒漲的時代,扶養父母真的不容易。但「錢給不夠」不是罪,重點是照顧的對象,以及自己有沒有放棄照顧的責任。如果只是「經濟辛苦」,那自然不會被刑法處罰。母子對簿公堂雖然很心酸,但當事人選擇請律師陪同處理,直接向檢察官說明核心的關鍵,本案得以快速解決,縮短了擔憂的時間,也是不幸中的大幸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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